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考試簡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後,專技人員考試辦理之型態,已由原統合於每年年底辦理一次之方式,改依類科之性質,逐步予以分散,並依需要將不同類科予以合併或個別辦理;其個別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格方式等,則分別於其考試規則中個別訂定,以因應各類專技人員不同之特性及社會需求。九十一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不動產估價、呼吸治療師、心理師考試及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等六項考試,即依上述原則予以合併辦理。

考試公告

主旨:舉辦九十一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呼吸治療師、心理師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依據:考試院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九屆第二九四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壹、考試等別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

二、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計設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測量技師、環境工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造船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航空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工業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工礦衛生技師、紡織工程技師、食品技師、冶金工程技師、農藝技師、園藝技師、林業技師、畜牧技師、漁撈技師、水產養殖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礦業安全技師、交通工程技師等三十二類科。

三、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

四、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

五、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計設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等二類科。

六、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貳、考試日期:

一、建築師考試: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十二月十七日四天。

二、技師考試、不動產估價師及心理師考試: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十二月十六日三天。

三、呼吸治療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二天。

參、考試地點:台北、台中、高雄等三考區(詳細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列表通知)。

肆、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至九月二十三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地點: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116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三、報名方式: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

四、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一)種類:本六項考試報名書表分為三種:

1、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人專用乙種。

2、呼吸治療師、心理師考試應考人專用乙種。

3、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應考人專用乙種。

應考人於現購報名書表時,務請聲明欲報考之考試。函購時,務請於來函封袋上註明。

(二)現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至九月二十三日止(下班時間及星期例假日不發售)。

2.地點: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二號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電話:(0二)二二三六三四九一)

3.工本費:每份新臺幣二十五元整。(費用如有調整,依新標準實施)

(三)函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至九月二十日。

2.地點: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二號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

3. 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三十五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壹拾元,如函購二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郵政劃撥帳號:0五九三一二三|一,帳戶: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貼足郵資 (印刷品限時專送郵資十七元、印刷品限時掛號郵資三十七元)之A3大型回件信封一個,書妥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並於來函封袋上註明「購買九十一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考試或呼吸治療師、心理師考試或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報名書表(須分別註明考試名稱),寄至前開地點,以憑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該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伍、體格檢查之規定:

一、體格檢查,一律於榜示後辦理。本六項考試除技師考試及格人員須於錄取通知送達十日 內繳送體格檢查表外,其餘各項考試及格人員須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格檢 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二、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第三條規定,應考人體格檢查,有下列疾患之 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二)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

(三)其他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陸、本六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試題題型、成績計算與及格方式,均分別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柒、本六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各該項考試應 考須知。

捌、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之應考人,未能於本(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申請並繳 驗完備費件者,則應試全部科目,本次考試將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沿革

一般在民間買賣房地產,最普遍且歷史最長久的方式,即是由賣方自行張貼廣告單,或四處打聽、散播消息給親朋好友得知,代為尋找買主。同樣的,買方也僅能就路邊紅色廣告單,來得知販售不動產消息。也因此,這些代為尋找不動產買方的人,便成了不動產買賣雙方中間人的角色,也就是俗稱的「掮客」。這些早期的介紹活動,並沒有正式的形式與場所,直到民國60年左右,方才出現專營房地產買賣介紹之公司行號。

不動產經紀人的角色  

  1. 賣方委託不動產經紀人販售其不動產(土地或房屋),經紀人基於誠信原則,得要求賣方出示房屋權狀或房地契等相關證明文件。而後再與賣方簽立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2. 經紀人製作不動產廣告稿,廣泛散佈販售不動產消息。並在營業處所內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清楚說明不動產之坪數,不動產之相片、權狀影本、座落位置及詳細價格等相關事項。
  3. 對於有意承租、承購之買方,經紀人與其簽定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買方付予經紀人訂金,由經紀人開立訂金收據做為證明。
  4. 經紀人協助買、賣雙方,簽立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完成不動產之租賃買賣。 附註:以上六項重要文件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必需由領有合格證照之經紀人簽章認證。

不動產仲介業未來趨勢

民國70年底正值房地產景氣大漲,房屋仲介業者如雨後春筍般的紛紛出現;但是有不少業者僅是乘機大撈一筆,本身對於仲介的認識並不清楚,再加上人力、財力均不足,稍受景氣下滑影響,便無法支撐。探究仲介業未來的發展,有幾點值得注意:

  1. 專業證照化:
    專業證照化制度的落實,將專業不動產經紀人與代書權責分開。專業證照肯定經紀人的專業能力,而不動產買方、賣方更因經紀人的專業素質提升,而有更大的保障。
  2. 提供專業服務:
    房地產仲介業數目與規模逐漸擴大,其提供的專業服務使得一些小公司將受影響,進而無法於市場生存。
  3. 重視企業形象:
    仲介業越來越重視公司形象及識別系統(CIS)。大量運用各種廣告、電腦資訊、發行各類刊物、提供專業服務,以提升消費者心目中的地位。
  4. 公開公平交易: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明文訂定仲介業不得收取價差。仲介服務業勢必採公平公開交易以規避違法,並減少仲介糾紛,降低形象受損機會。
  5. 與銀行互動密切:
    仲介業者提升與銀行之間的貸款信用關係,以爭取更高的貸款金額,便利業務的推展,提高成交的機率。

經紀人之發展規劃

  1. 自行執業:
    政府規定未得經紀人執照,不得從事地產買賣等交易工作,領有考試院核發之證照可自行執業,工作權具有法令保障。
  2. 靠行營業:
    可加入大型仲介公司經營行列,一起創造豐厚利潤。
  3. 牌照出租:
    不動產經紀人首屆由國家認證,目前發照數零,牌照出租行情看漲。
  4. 不動產產業聯合行銷規劃:
    證照時代已漸來臨,一人多張執照已漸成為趨勢,擁有不動產及代書雙證照可擁有更廣大的市場。

仲介費用說明

不動產仲介費雖無各訂第計費方式,但仍有一定的公定行情價格存在。一般可分為以下三種收費方式:

  1. 由介紹人收取買賣不動產之總成交價格的2%、3%或是5%,作為其收費表準。依其不動產總價高低不同,而有收費之差異性。
  2. 若採特定委託買賣時,有的依買賣價格之百分比收取費用;也有的將超出約定買價的部分給予介紹人,作為其仲介費。
  3. 如係介紹租賃不動產,則由出租不動產一方付予一個月不等之租金,作為仲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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